为进一步完善学院人才培养机制,鼓励全院教职工积极参加高水平艺术实践创作、比赛和评奖,全面提升湖南艺术职业学院在艺术创作方面的综合竞争力,为学院建本创造有利条件,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特制订本奖励办法。
第一条 艺术创作成果的认定
所参赛、参演作品相关实施者,必须提前上报实训处报备,进行初步认定,否则不予认可。对于评定等级有重大异议的艺术创作作品、交由院学术委员会进行研究审定。
第二条 奖励范围
(一)根据学院办学定位,主要奖励教师在艺术创作上参加经学院认定的国家、省(部)级以及相对应行业协会所组织的艺术比赛与评奖中获得优异成绩的教职工;成功申报艺术类项目的团队或个人。
(二)入选参加国家级、省部级展演的文艺作品。
(三)国家正式出版发行的艺术创作作品、音像制作以及个人出版的电子出版物。音像制作出版须为国家正式出版物。
第三条 奖励标准
(一)专业赛事奖励标准:
1.集体创作:
国家级艺术作品比赛与评奖获奖成果:一等奖50000元;二等奖30000元;三等奖10000元。
省部级(政府奖)艺术作品比赛与评奖获奖成果:一等奖10000元;二等奖6000元;三等奖4000元。
2.个人创作:
国家级艺术作品比赛与评奖获奖成果:一等奖20000元;二等奖10000元;三等奖4000元。
省部级(政府奖)艺术作品比赛与评奖奖励成果:一等奖6000元;二等奖3000元;三等奖1000元。
3.行业协会组织专业赛事奖励标准:
参加相对应行业所组织的艺术比赛与评奖中获奖的可分为一、二、三类,由学术委员会认定后进行相关奖励。
(二)展演奖励标准:
1. 集体创作:国家级奖励30000元,省部级奖励20000元。
2. 个人创作:国家级奖励10000元,省部级奖励5000元。
(三)电子音像出版物奖励标准:
个人出版的电子出版物应按时长进行奖励。如专集作品达到50分钟以上的奖励10000元;达到30分钟但不足50分钟的奖励6000元;单项作品3—5分钟的奖励800元。
第四条 同类成果按最高级别计算,不重复奖励。同一类成果以不同形式报奖只奖励一次,同一成果在获得较低级奖励后又获得较高级别奖励时,奖金发放为补差发放。
第五条 集体创作的艺术成果,奖金发给剧组或项目第一负责人,分配方案由剧组或项目第一负责人安排。
第六条 艺术创作成果奖每年年底核定一次。由申报人填写《湖南艺术职业学院艺术创作成果奖励申请表》,并提供获奖证书原件和相关复印件,由申报人所在部门统一汇总报送实训处。
第七条 实训处在受理各项艺术创作成果奖励申报材料后,统一对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和汇总,并在受理之日起向全院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任何对公布的授奖成果持有异议者均可提出异议,并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理由和有关事实依据,院学术委员会将根据所提供材料进行调查研究裁定。凡学术不端、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学院予以通报批评,并依相关规定做出处理。
第八条 公示期满后,由实训处将公示结果报学院党委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按程序办理奖金发放手续。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实训处负责解释。
湖南艺术职业学院
2019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