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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艺术职业学院学生实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院学生实习管理工作,维护学生、学院和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推进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满足产业转型升级需要,依据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应急管理部、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和中国银保监会八部门联合印发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教职成[2021]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学生实习,是指学生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由学院安排或者经学院批准自行到企(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实习单位)进行职业道德和技术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岗位实习。

认识实习指学生由学院组织到实习单位参观、观摩和体验,形成对实习单位和相关岗位的初步认识的活动。

岗位实习指具备一定实践工作能力的学生,在专业人员指导下,辅助或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

第三条 学生实习的本质是教学活动,是实践教学的重要环节。组织开展学生实习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和职业能力形成规律,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提升学生技能水平,锤炼学生意志品质,服务学生全面发展,促进学生高质量就业创业。

第四条 根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学生在实习单位的岗位实习时间一般为6个月。实习应基本覆盖专业所对应岗位(群)的典型工作任务,不得安排学生从事简单或重复劳动。鼓励支持各专业系和实习单位合作探索工学交替、多学期、分段式等多种形式的实践性教学改革。


第二章  实习组织

第五条 实习管理工作实行院系两级管理,学院设实习管理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主管教学副院长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实训处、教务处、学生工作处、招生就业处、发展规划处、财务处、保卫处和各专业系负责人,负责对全院实习工作进行统筹管理、指导、监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实训处具体负责,对实习工作进行统筹管理、监督指导,各专业系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 实习单位选择。

(一)以满足各专业实习大纲的要求和专业对口为基本原则,以带动学生就业为优先方向,要逐步建立一批实习条件好,管理规范的校外实习基地。

(二)应当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作为实习单位:

1、合法经营,无违法失信记录;

2、管理规范,近3年无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记录;

3、实习条件完备,符合专业培养要求,符合产业发展实际;

4、与学院有稳定合作关系的企(事)业单位优先。

(三)实习单位的选择必须要满足岗位实习标准要求。

(四)在确定新增实习单位前,应当实地考察评估形成书面报告。考察内容应当包括:单位资质、诚信状况、管理水平、实习岗位性质和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健康保障、安全防护等。实习单位名单须经校级党组织会议研究确定后对外公开。

第七条 在实习前一个月,各专业系应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与实习单位共同制订《实习方案》,明确岗位要求、实习目标、实习任务、实习标准、必要的实习准备和考核要求以及保障措施等。

在结束校内课程学习赴实习单位之前,所有学生都应落实具体实习单位。各专业系要组织学生进行岗前实习指导和安全教育培训。

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原则上不得跨专业大类安排实习。

第八条 各专业系安排岗位实习前,应当取得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签字的知情同意书。对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明确不同意学院实习安排的,可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岗位实习单位。学生认识实习须由各专业系统一安排提交《湖南艺术职业学院在校学生认识实习申请表》,经审批后,报实训处备案方可实习,学生不得自行选择。

第九条 学生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岗位实习单位,应由学生本人填写《学生自择实习单位申请表》,经各专业系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三章  实习管理

第十条 学生参加实习前,学院、实习单位、学生三方签订学院以教育部发布的实习协议示范文本为基础制定的《湖南艺术职业学院学生岗位实习三方协议》(简称《岗位实习三方协议》),协议由三方各执一份。未按规定签订实习协议的,学生不得到单位实习。自行选择实习单位的学生应在实习前将实习协议上交各专业系。否则,学生自行联系实习单位将不予认可。

第十一条 在实习安排时不能有下列情形:

(一)安排、接收一年级在校学生进行岗位实习;

(二)安排、接收未满16周岁的学生进行岗位实习;

(三)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四)安排实习的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五)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电子游戏厅、网吧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

(六)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七)安排学生从事III级强度及以上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的实习

第十 除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并事先报实训处备案的实习安排外,实习单位应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并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

(二)安排学生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实习;

(三)安排学生加班和上夜班。

第十三条 在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安全等突发事件或重大风险时,按照属地管理要求,分不同风险等级、实习阶段做好分类管控工作。

第十四条 各专业系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培训费、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实习材料费、就业服务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扣押学生的学生证、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

第十五条 各专业系组织学生到外地实习,应当安排学生统一住宿。具备条件的实习单位应当为实习学生提供统一住宿。各专业系和实习单位要建立实习学生住宿制度和请销假制度。学生申请在统一安排的宿舍以外住宿的,须经学生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签字同意,由各专业系备案后方可办理。各专业系组织学生跨省实习的,须事先上报实训处,经学院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程序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学生实习期间,实行学院和实习单位双重管理,并以实习单位管理为主的原则。实习学生应当遵守学院的实习要求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及实习协议,爱护实习单位设施设备,完成规定的实习任务,撰写《实习周记》,并在实习结束时提交《实习报告》。

第十七条 各专业系要和实习单位互相配合,在学生实习全过程中,加强思想政治、安全生产、道德法纪、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教育。

第十八条 各专业系要和实习单位建立学生实习信息通报制度,安排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指定的专人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业务指导和日常巡查工作,定期检查并向各专业系和实习单位报告学生实习情况,及时处理实习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并做好记录。遇有重要情况应当立即报告,不得迟报、瞒报、漏报。


第四章  实习考核

第十九条 学生实习考核要纳入学业评价,考核成绩作为毕业的重要依据,学院和实习企业共同组织实施,建立学生岗位实习考核制度,共同制订实习评价标准。

(一)学生在实习结束后,必须根据所在单位从事工作的实际情况撰写《实习报告》,实习单位应对学生实习情况做出书面鉴定。

(二)实习学生的实习成绩依据其《实习周记》、《实习报告》等相关资料,由学生所在各专业系综合考核评定,考核评定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三)实习学生未能在规定的日期内将《实习周记》《实习报告》等相关实习资料送达其所在专业系,其实习成绩一律按零分处理。

(四)实习成绩不及格的学生,须进行重修。

第二十条 各专业系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对违反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实习考勤考核要求以及实习协议规定的学生,进行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对学生违规行为依照校规校纪和有关实习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学生违规情节严重的,由学院给予纪律处分;给实习单位造成财产损失的,学生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对受到处理的学生,要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引导和教育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实习结束,根据当年《实习方案》安排的时间节点,各专业系应当组织做好学生实习情况的立卷归档工作,并按要求汇总报实训处备案。实习材料包括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习三方协议(含知情同意书);

(二)学生自择实习单位申请表

(三)学生实习校外独立住宿申请表;

(四)实习方案;

(五)学生实习报告;

(六)学生实习考核结果;

(七)学生实习周记;

(八)学生实习检查记录;

(九)有关佐证材料(如照片、音视频等);

(十)学生实习信息汇总表。


第五章  安全职责及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条 实习学生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实习单位安全管理规定,认真完成实习方案规定的实习任务,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第二十三条 实习学生须购买实习责任保险,专业系向实训处申请同意后,由财务处具体执行。责任保险范围应覆盖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学生实习期间遭受意外事故、由于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导致的学生人身伤亡,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费用等。


第六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实训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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